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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健康促進與教育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號
《廣州市健康促進與教育規定》已經2024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6屆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4年11月14日
廣州市健康促進與教育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健康中國戰略,加強本市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養,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實行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應當兼顧健康效益,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制度,構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環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的領導,將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完善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體系,明確健康教育工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組織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加健康促進與教育活動。
第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制訂和實施本級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計劃,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管、體育、港務、林業園林、互聯網信息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和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組織動員相關群體參與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建立健全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制度,確定責任人,組織開展本系統、本單位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第七條 健康教育工作機構在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下列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一)開展健康教育領域相關研究,制定健康教育服務規范,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咨詢,承擔健康教育服務專項考核工作;
(二)培訓健康促進與教育從業人員;
(三)制作、發布健康傳播材料,建立健全健康傳播全媒體平臺;
(四)針對目標人群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探索開展健康教育智慧化實踐;
(五)定期監測評估健康教育工作效果,及時調整傳播策略和健康教育內容。
第八條 居民應當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責任,樹立和踐行正確的健康理念,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積極配合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倡導家庭成員學習健康知識,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或者依法舉辦服務機構等方式,支持和參與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健康科普資源庫,為居民提供優質健康科普資源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支持其從業人員創作健康科普作品,并將優質健康科普作品在健康科普資源庫進行共享。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健康科普專家庫,為健康科普政策制定、健康科普信息開發和健康科普知識傳播等活動,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指導。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健康科普專家深入社區、農村、學校、企業等開展健康講座和健康咨詢。
鼓勵新聞媒體將健康科普專家納入健康類欄目、節目和健康公益廣告的審核團隊,提升健康科普欄目、節目和公益廣告的質量。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專業、權威的健康信息平臺,將健康科普資源庫和專家庫納入平臺管理,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健康科普知識發布和傳播機制,規范健康科普知識傳播活動。
各部門應當利用網站、公共區域電子屏、宣傳欄及自有媒體,開展健康科普知識傳播活動。車站、機場、港口、廣場、公園、旅游景點、公共體育場地等公共場所應當因地制宜宣傳健康科普知識,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媒體等應當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向公眾傳播健康科普知識。
第十二條 健康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具有可靠的科學證據,符合現代醫學進展與共識。不得發布、傳播與事實不符、缺乏科學證據的,擾亂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虛假健康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虛假健康信息的,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公布的渠道、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進行投訴舉報。
利用媒體或者公共場所開展健康科普知識傳播活動的,其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審核舉辦主體資質、主講人身份、傳播內容。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民政、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管、公安、體育、互聯網信息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健康信息協同管理;虛假健康信息對本行業、本領域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第三周為本市健康教育周。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每年的健康教育周活動主題,并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圍繞健康教育周活動主題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以及科學技術協會等單位應當結合健康熱點話題和各類健康主題日,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打造健康教育活動品牌。
第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訂、實施本單位健康教育工作計劃,針對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措施,并對工作效果開展評估;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激勵機制,并將相關工作業績等納入評先評優、職稱評聘內容。
醫院應當對患者及家屬開展健康教育服務。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并積極參與社區健康教育工作。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和保健過程中,普及衛生防病知識,對公眾進行健康指導,協同媒體廣泛傳播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知識。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本轄區內重點人群、重點疾病、主要健康問題和健康危險因素等,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健康教育制度,將全面提升學生健康素養水平納入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
中小學校應當安排健康教育課,加強師資配備,確保中小學校將健康教育貫穿教育全過程,并在義務教育階段體育與健康課程中每學期安排不少于6個健康教育課時,鼓勵開展戶外健康教育課。幼兒園應當將健康教育融入幼兒在園一日生活。
第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提供有益于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和心理關愛活動,依法組織職工健康檢查。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職工健康指導工作,加強職工健康管理和職業健康管理隊伍建設,提升職業健康管理能力。
用人單位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倡導健康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積極推進以母嬰安全、出生缺陷防治、兒童健康、乳腺癌和宮頸癌防治等為重點的婦幼健康行動。
各區應當加強一站式婚育服務機構建設,集中提供結婚登記、優生優育咨詢、體格檢查、臨床檢驗等服務。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協助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婚育健康知識宣傳,引導結婚登記雙方自愿接受免費婚前孕前健康檢查。
鼓勵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建設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新生兒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婦幼保健特色專科,開展婦幼健康知識科普宣傳。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落實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定期免費為老年人提供健康評估、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等健康管理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老年常見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導,面向老年人開展心理健康、疾病預防等健康教育活動,促進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養。
民政部門應當將老年人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納入我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老年活動中心等單位將健康知識科普、虛假健康商品和服務識別等融入敬老、助老活動中,提升老年人識騙防騙意識和能力。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虛假健康商品和服務識別等健康教育活動,提升老年人對健康商品和服務虛假宣傳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面向老年人開展抵制虛假健康商品和服務及相關詐騙行為的活動。市場監管、公安、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廣電旅游、發展改革、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的推廣與傳播,建設中醫藥知識科普宣傳基地,打造嶺南中醫藥品牌。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向公眾推廣中醫藥的理論、知識和方法,充分發揮中醫藥知識對提升公眾健康素養的作用。鼓勵學校將中醫藥知識科普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和課外活動。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健康促進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指導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相關項目立項與申報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保障相關設施用地需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科技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健康科普基地認定工作,指導科普基地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體育部門應當提升科學健身指導服務水平,完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逐步構建10分鐘健身圈。
林業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健康主題公園、健康步道建設,營造有利于公眾身心健康的氛圍。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民健康素養監測制度,評估本市居民健康突出問題和健康需求,并將居民健康素養水平監測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衛生領域相關改革考核內容。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居民健康素養監測工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居民健康素養監測結果,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健康素養影響因素,為制定、調整衛生健康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促進與教育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按規定保障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和健康促進工作的人員經費、發展建設和業務經費。
鼓勵企業、慈善組織、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資金參與健康促進與教育事業發展,多渠道增加投入。
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人才隊伍規范化建設,培養復合型人才,完善健康教育專業人員考核評價的機制,保障人員配置及待遇。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健康促進與教育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布、傳播虛假健康信息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處理;發布、傳播的虛假健康信息屬于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由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對舉辦主體資質、主講人身份、傳播內容進行審核,造成虛假健康信息發布或者傳播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11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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