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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的李麥芳是陜西渭南蒲城縣人,在西安未央區(qū)城市星鉆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工作,平日主要負責小區(qū)門口的安保和進出車輛停放。
今年4月15日下午4點左右,她遭受了一場無妄之災:小區(qū)1號樓一名業(yè)主跳樓輕生,正在樓外活動的李麥芳被不幸砸中。根據西安市鳳城醫(yī)院的病案顯示,入院時李麥芳全身多處骨折、失血性休克、左踝有開放傷。
↑李麥芳受傷前在小區(qū)物業(yè)工作中
“截至目前我們已經花了40多萬元,其余的費用實在是承擔不起。”6月8日下午,李麥芳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負責處理此案的派出所民警告知可以提供相關監(jiān)控視頻。未央區(qū)法院立案庭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是否立案將在7天內回復。
女子被輕生者砸傷后:
輕生者家屬未支付醫(yī)藥費
曾表示作為家屬沒有賠償義務
“當天下午我接到他們公司值班人員的電話,讓我直接往醫(yī)院趕。我只知道我媽出事,但不知道究竟咋了。我到醫(yī)院的時候我媽已經昏迷不醒,被送進搶救室。”李麥芳的兒子姚博樂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事發(fā)那天的情況。
根據醫(yī)院的入院記錄,李麥芳當時被診斷為:雙下肢開放性骨折、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貧血、閉合性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頸4、5椎體及左側椎板、頸6棘突骨折等12項癥狀。
↑李麥芳入院記錄
隨后,在近一個月的時間內,李麥芳做了三次手術,目前已經脫離生命危險,被轉入普通病房。李麥芳家屬提供的醫(yī)院住院病案顯示,截至5月26日,其住院總費用為34.9萬余元。
“出事之后物業(yè)公司先行墊付了十多萬元的醫(yī)療費用,但是剩下的費用以及后續(xù)的治療費用仍然沒有著落。”李麥芳的女兒姚鑫透露,事發(fā)后輕生者的家屬一直沒有露面,既未做出正式的道歉,截至目前也未曾支付任何治療費用。
↑住院治療的李麥芳
“死者家屬在出事后唯一做的,就是跟我們拉了一個微信群,但是這幾天在群里已經不回復我們消息了。”姚博樂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的與輕生者女兒陳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先后于4月25日、26日和5月2日就李麥芳住院治療費一事進行過簡單的溝通,但是沒有達成一致。之后,在該微信群內,針對李麥芳一家人的訴求,陳女士也未曾有任何回復。
其中,在4月25日的溝通中,陳女士曾回復表示:“我爸出這個事兒以后,我們家里確實比較困難一點兒,但是我們不是不管,現在暫時可能沒有辦法。”“因為現在給你們多少錢、怎么給,我都不太清楚,如果需要第三方判定傷殘的話,那我們就走正規(guī)的流程,讓第三方來幫我們去處理這個事情。”“其實作為我們家屬來說,我們是沒有賠償的這樣一個義務的。我爸現在去世了,要按照他留下的這些遺產去判定怎么付、給你們多少錢。”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中,死者女兒陳女士的說法。微信截圖
隨后姚鑫提出讓對方到西安面談,陳女士表示其母親在安康,身體很不好,未給予明確表態(tài)。最后陳女士以“想盡力而又無能為力”結束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自此該微信群再無她的發(fā)言記錄。
事件進展:
家屬稱接到警方通知可提供監(jiān)控
法院稱立案與否將在7天內回復
李麥芳家屬的代理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曾前往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申請立案,要求跳樓輕生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立案。未央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家屬提供足夠的證據,但是目前該案的監(jiān)控視頻已被警方取走,無法證明砸傷李麥芳的就是輕生者。
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處理該案的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明光路派出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只負責處理該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提供監(jiān)控屬于民事范疇的問題,監(jiān)控是歸物業(yè)所有,有問題需要法官提供調證函。
隨后,記者致電事發(fā)小區(qū)物業(yè)公司一田姓經理,對方稱:“目前監(jiān)控視頻已經全部被警方封存,我們也不能隨便打開。”在被問到如后期證據解封,物業(yè)公司是否愿意提供視頻時,田經理說:“打開后你們就可以看到。”并且表示傷者是公司的員工,將無條件支持員工訴求,也會幫員工取證,“在法律范圍內的證明,都會幫助尋找。”
6月7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多次嘗試聯系陳女士未果。而陳女士的代理律師在接通記者電話后,以“現在正忙著,不太方便”為由掛斷電話,隨后也沒有回復記者任何信息,記者多次嘗試撥通對方電話但無人接聽。
6月8日下午,李麥芳家屬一方告訴記者,負責處理此案的派出所民警已經通知他們,可以提供相關監(jiān)控視頻。未央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是否立案將在7天內回復。
律師看法:
跳樓者遺產繼承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建議完善起訴材料通過訴訟維權
對于此事,陜西漢廷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楨培分析認為,本案因跳樓者已經身亡,故已無從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本案中的民事責任不可推脫。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魏楨培表示,盡管跳樓者已經身亡,但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等相關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向被砸傷的受害者進行承擔。因此,該事件中的受害者有權以跳樓者的遺產繼承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魏楨培律師同時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本案起訴時只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即應當立案,如法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砸了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是自殺者家屬為由不予立案,則屬于法院在未立案之前就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與我國法院全面施行的立案登記制度改革不符;此外,民事訴訟法也賦予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對于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證據,如事件中公安機關封存的監(jiān)控視頻、輕生者的繼承人身份關系等,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或者申請律師調查令委托取證。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澤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本案中,輕生跳樓者砸傷李麥芳,屬于“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故輕生跳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因跳樓者已身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砸傷者應當向已身亡跳樓者的遺產繼承人要求其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張偉澤表示,因輕生跳樓者一般不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公安機關一般不予刑事立案。受害者向已身亡跳樓者的遺產繼承人主張損害賠償,其應當對砸傷事實、已身亡跳樓者有遺產及已身亡跳樓者與遺產繼承人有親屬關系負證明責任,若不具備上述證據內容,實踐中法院很可能以“被告不適格”為由不予立案。
張偉澤同時建議,在后續(xù)過程中,當事人如果想繼續(xù)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則應該在公安機關做出非刑事案件的處理決定后,解封相關證據,例如派出所詢問筆錄,視頻監(jiān)控等證據資料,并尋求律師等專業(yè)人士通過申請調查令的方式取得侵權人與其他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進而完善起訴材料,通過訴訟獲得自己被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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