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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對一起“酒后車內睡覺被吊銷駕照”的案件進行報道。該案中,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交警部門對當事人的處罰。
據報道,河北某地民警在一小區附近巡邏時,發現段某反鎖車門、開著音響在車內睡覺。民警將段某叫醒后,發現其滿身酒氣,后經檢測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85.79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交警部門認為段某存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段某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某市公安局復議決定維持該處罰決定。公安機關同時對段某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
段某遂將某市公安局和交警部門訴上法庭,訴請法院撤銷交警部門對其的處罰。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對段某醉駕行為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撤銷交警部門對段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一審判決后,某市公安局和交警部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相關判決書,其中顯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被告交警部門提交證據材料顯示,原告段某飲酒后在機動車內睡覺,雙閃燈開啟,車門反鎖,車輛處于發動狀態,但被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存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告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存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也應當一并撤銷。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通過交警部門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雖可證明段某存在醉酒行為,但無證據支持其醉酒后駕駛了機動車的行為。交警部門依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依法應予維持。
酒后在車內睡覺,如果處于醉酒狀態,屬不屬于醉駕呢?
“醉駕是我們通俗的說法,從法律上來說為危險駕駛罪。”《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強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這就是說,要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屬于醉酒,即血液內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二、駕駛機動車;三、上道路行駛,即車輛啟動之后發生了物理位移。
“顯然,酒后車內睡覺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也不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酒后車內睡覺不屬于醉駕。”畢強說。
但是,畢強也提醒,需要注意有些情況會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
一、酒后在小區、停車場停車、挪車。
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于道路的范疇。只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認為駕駛行為已經完成。所以,在小區、停車場挪車的行為在刑法上會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酒后在小區停車、挪車,如果處于醉酒狀態,則會構成醉駕。
二、睡覺休息醒酒后立即開車。
一些司機在飲酒后,在車內睡覺,以為休息后能降低酒精含量,再開就不會構成酒駕。但事實上,酒精一般在人體中代謝的時間為10-20個小時。如果少量飲酒,至少要在6個小時后駕車。如果頭一天飲酒量比較多,建議第二天不要開車,至少要經過24小時后才能將體內的酒精分解代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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