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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讀者向記者反映,位于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路19號的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河南省中西醫結合兒童醫院)違規開設由企業負責經營的非公益性藥房(春秋大藥房)。患者在該院就診后,醫生開出藥單,卻讓去院外的該指定藥房拿藥。
如果在正規醫生的指引下,患者(或患兒)使用院外的相關藥品或制劑,一旦出現安全問題,誰來為此擔責?
帶著市民的疑問,記者進行了采訪調查。
體驗:公立醫院醫生開的藥單,須到院外指定的經營性藥房取藥
4月1日上午,記者來到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路19號的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河南省中西醫結合兒童醫院)2號樓1樓兒科門診的11診室。
一名郭姓主任醫師開具了兩個藥單條,一個單子提醒到該院1號樓1樓登記取藥。另外一個單子上的“鼻腔護理液”提醒“取藥地址”為“出醫院大門右拐20米春秋大藥房”,繳費方式提醒是“拿就診卡在春秋大藥房交費”。
隨后,記者來到該春秋大藥房。門口一值班女子看完取藥單后問記者是否有就診卡或卡號,稱,“這樣才能查詢醫生開的啥藥。”
該值班女子見記者不放心,便說:“這個藥房就是醫院的。”
該藥房另外一工作人員透露,該藥房是醫院的零售藥房。
記者調查了解到,該“春秋大藥房”的全稱為河南春秋大藥房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業,經營范圍主要是:零售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預包裝食品銷售等。
在該藥房的門口,記者也看到了“河南春秋大藥房”的字樣。
被指定的經營性藥房是醫院的第二藥房?
記者拿到的其中一藥單上顯示,春秋大藥房后邊備注著“我院第二藥房”。
為求證此事,4月2日,記者再次來到該院暗訪。
根據上述主任醫師開具的其中一個藥單,記者先來到緊挨人民路的該院大門口東側的1號樓1樓。該棟樓的院內門口牌子顯示,這棟樓是“1號樓中藥房”。
在1號樓1樓大廳的43號“發藥處”窗口,當值的女工作人員看完記者手里的倆單子后說,其中一個在這里登記取藥。而另外一個涉及春秋大藥房的,她說,“那不知道,你得問大夫。”
在緊挨它的42號“發藥處”(登記處),當值女工作人員看完記者手中“春秋大藥房”的取藥單后說:“(春秋大藥房)是咱醫院的。”
隨后,在該院2號樓兒科門診1樓的一個藥房窗口,記者讓值班的男工作人員看完“春秋大藥房”的取藥單后,他說:“你得聽大夫的,大夫讓你去哪就去哪。春秋大藥房是不是醫院的我不知道,那肯定是醫院里沒有那種藥,才讓你去外邊取。你問我,我咋給你解釋,大夫讓你去,你去不就行了。”
隨后,記者隨機又詢問了該院2號樓1樓的導診臺工作人員和其他門診樓的一名保安,他們均稱,春秋大藥房就是該院的第二藥房。
暗訪中,該院旁邊另外一家大型連鎖藥房的工作人員聽完記者描述后笑稱,患者去醫院外邊的哪家藥房買藥是患者的自由,“醫生既然指定了醫院門口那家藥房,那肯定是和醫院連著的……”
進去該院大門口,正對著的就是該院2號樓,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河南省中西醫結合兒童醫院)的牌子就在上面顯示。
記者看到,這棟樓前的導診牌上明確顯示,該“春秋大藥房”就在該醫院臨街的9號樓1樓。只不過該藥房是臨街,朝著人民路開的,患者要想去該藥房拿藥,須走到院外。
隨后,記者又撥通了該院辦公室電話,相關人員一聽春秋大藥房,先是驚訝地說:“那是外邊藥店呀!”
但當記者表示對該藥房不放心時,該工作人員又稱:“那是我們醫院的,是我們的第二藥房。有時大夫給我們開的藥,我們也是去那兒拿。”
被指定的經營性藥房,和醫院是啥關系?
4月3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路19號該春秋大藥房一女工作人員說:“你的問題我回答不了。”
另外一名值班人員解釋說,因為藥品分的比較細,所以該醫院有很多藥房。春秋大藥房是醫院的一個補充,它對外其實是給老百姓服務的。
“我們挨著醫院,相信我們藥房的話,醫生開了藥,他們在這兒取,又方便。”該工作人員解釋說,有些藥品,可能其他藥店沒有,“當然,慢慢地,有些藥品,其他藥店也都有了。有時候,有些藥,醫院也是沒有的。”
當記者問及開了藥單指定讓患者來此拿藥的郭大夫(主任醫師)是否和該藥房人員認識時,谷姓人員稱:“他們和我們都不認識。醫院有幾千個大夫呢,你說這個我都不認識。但是他可能知道我們藥房有患者想要的藥。醫生開的藥,比如一些處方藥,我們近,方便 ,患者可以在我們這兒拿。當然,患者也可以去別的地方拿,只要別的地方有那種藥。”
“藥房和醫院的關系,我也不太清楚。”該工作人員說,“我不是主要負責人。”
記者調查發現,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河南省中西醫結合兒童醫院)的地址是鄭州市人民路19號,而河南春秋大藥房有限公司的注冊地也是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路19號。
回應:“春秋大藥房”是醫院派人開辦的
公開資料顯示,河南春秋大藥房有限公司(春秋大藥房)的法人姓高。
4月3日,自稱該藥房負責人的高先生回復記者稱,首先,該藥房不是私人的,它的出資方和管理方都是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他們本身都是醫院職工,該藥房并非私人企業。其次,該藥房雖然是企業(公司性質),但它是醫院辦的,屬于醫院的獨資企業,是由醫院派人開辦的企業。
他解釋說,該藥房成立于2010年。當年,成立該藥房的背景是國家提出的“醫藥分家”,醫院就從藥劑科分離出來一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成立了該藥房。目的是:一,方便群眾購藥。因為醫院并非所有的藥都有。像一些常規藥品如感冒藥等,就不需要再去掛號,排長隊。醫院也是用現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優勢,方便病人。
二,社會上的藥房,藥品質量和儲存條件等都無法保障。而該藥房則受雙重監管。
高姓負責人還解釋稱,上述醫師給患者開的指定在春秋大藥房拿的那個不是藥,而是一種輔助治療鼻炎的健字號的器械,醫院是不允許銷售這種東西的,這類東西只能在院外的藥店買。
對此,患者質疑,既然說這個藥房就是醫院的,又說讓患者買的那個輔助治療鼻炎的器械是不允許醫院賣的,“這不自個兒打自己臉嗎?不讓賣,還賣?”
4月4日,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院辦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高姓負責人不是醫院的人。記者報上高姓負責人的全名后,他又確認,醫院有這個人。
記者向該工作人員核實高姓負責人所說是否屬實,他說:“應該是的。”
國家相關《通知》已下發3年多
早在三年多前的2020年2月26日,國家衛健委就已發布《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衛醫發【2020】2號)。
第(十六)明確指出:規范藥品推廣和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管理。 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的公益性,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工作。
據了解,這是自2018年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后,再次強調禁止醫院藥房托管。
采訪中,有市民質疑,上述國家通知早已下發且很明確,春秋大藥房明顯違反國家的《通知》要求。
此外,2021年1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37號),里面明確規定: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
最新:相關情況已上報,正等處理通知
上述春秋大藥房高姓負責人稱,該藥房成立于2010年,而國家不允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設營利性藥房的相關《通知》是在2020年2月。
國家關于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開辦營利性藥房的相關《通知》下發后,他們也認真學習了。《通知》里對于原來已經開辦的藥房是“關停并轉”等,并沒有明確指示。他們也就此問題一直在和衛健委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現在,已經基本上有了一個溝通的結果。雖然國家對于之前開辦的藥房(企業性質)并沒有進行要求,也沒有相關細則,但他們也準備把藥房關了。
高姓負責人稱,有關此事已上報衛健委,正在等待上級部門的通知。
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院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關這個藥房的情況,醫院已將匯總材料上報給審計部門,“目前已上報,正等上級部門的通知。”
省衛健委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已關注到此投訴信息,待了解具體情況后,給記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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