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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于2022年12月15日
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屆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何制定《廣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第三條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使用小學生專用校車或者中小學生專用校車。接送中學生的校車應當使用中小學生專用校車。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幼兒專用校車。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調整學校及幼兒園設置規劃,加大公辦學位供給,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入園幼兒就近入學,減少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和完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對能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城鎮地區,可以不設置校車行駛線路。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依法通過全市統一的校車使用許可信息化平臺向使用校車學校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原申請人。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負責交通運輸管理的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當送區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機構征求意見。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負責交通運輸管理的部門、區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機構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回復意見應當包括對校車運行方案的審核意見。
除接送寄宿制學生上下學或者借道行駛外,校車行駛線路不得跨區,借道區間不得設置校車停靠站點。因接送寄宿制學生上下學或者借道行駛,校車行駛線路確需跨區的,受理申請的區教育行政部門還應當向相關區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相關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本區負責交通運輸管理的部門意見,并根據實際情況同時征求本區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機構意見。
區負責交通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編制、更新并公布本轄區的校車停靠站點目錄,設置校車停靠站點標識,劃定校車停靠泊位。
第八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部門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設定許可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區教育行政部門作出是否批準校車使用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校車使用許可機關批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市統一的校車使用許可信息化平臺等獲取下列信息,并發放校車標牌: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校車使用許可;
(五)校車使用許可機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內容的校車運行方案。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使用學校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開行時間包括開行頻次及開行時段。有效期包括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第十條
申請延續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30日以上提出申請。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未被批準的,原被許可人應當在5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校車標牌回收情況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禁止借用、冒用、盜用和偽造、變造校車標牌。
第十三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校車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且校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在實際運營中未發生變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直接換發新的校車標牌。上述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在實際運營中發生變化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未按時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校車已不具備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校車標牌,并通知許可機關撤銷該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進行監督管理,并組織編制校車安全管理年度專項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審查過程中,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通行條件審核,并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審查過程中,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交通運行秩序審核;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聯合開展校車安全檢查工作。多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第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實施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除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外,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失信信息,依法實施懲戒。
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或者未為校車安裝實時監控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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