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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放寬合法穩定居住
就業落戶條件、
調整市內遷移政策、
明確舊業主遷出要求……
珠海入戶新政來了!
3月1日,珠海發布《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戶籍遷移管理規定的通知(珠府〔2023〕14號)》。據悉,《珠海市戶籍遷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為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布局與產業發展、城市格局、鄉村振興相協調適應、規范戶籍遷移管理工作而制定。
《規定》共五章二十七條,
包括總則、市外戶籍遷入、
市內戶籍遷移、集體戶管理和附則。
《規定》有針對性地放寬入戶條件,
讓我們一起看看
都有哪些重點內容。
↓ ↓ ↓
一、分區放寬合法穩定居住就業落戶條件
《規定》將原“雙五”政策調整為: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實行“雙二”政策,其他區實行“雙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產(即完全產權的成套住宅、與政府或者與本市引進高校共同擁有產權的成套住宅和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第十一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
(一)截至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內在本市連續居住;
(二)截至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合法穩定就業;
(三)在本市無自有房產但現工作單位的登記住所在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或者在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有自有房產。
符合前款條件人員的落戶地址按以下次序登記:自有房產,現工作單位在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的集體戶,現工作單位在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登記住所的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現工作單位在金灣區、斗門區、高新區登記住所的派出所專戶。
第十二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香洲區:
(一)截至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內在本市連續居住;
(二)截至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合法穩定就業;
(三)在香洲區有自有房產。
第十三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一)截至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內在本市連續居住;
(二)截至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合法穩定就業;
(三)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有自有房產。
二、調整市內遷移政策
由于實施分區放寬合法穩定居住就業落戶條件,為確保分區落戶政策有效實施,因工作單位變動而跨區遷移的,需滿足擬落戶地人才引進條件。
第十七條 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在市內遷移戶籍:
(一)擁有擬遷入地的自有房產;
(二)因工作單位變動,經組織部門批準招調的機關單位人員、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招調的事業單位人員;
(三)因工作單位變動,符合擬落戶所在區的人才引進條件,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引進的人才,準予在市內跨區遷移;
(四)因工作單位變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準予在同一區內遷移;
(五)投靠配偶;
(六)未滿十八周歲投靠父母;
(七)父母投靠子女。
三、明確舊業主遷出要求
自有房產所有權轉移后,依據現所有權人申請,經履行相關程序,公安機關可將原登記在該房產地址的戶籍人員戶籍按次序遷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派出所專戶,以保障新業主權益。
第二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因自有房產所有權轉讓、工作關系變動等原因,既無條件建立或者遷入家庭戶,也無條件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戶籍應當按次序遷入現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派出所專戶。
自有房產所有權轉移后未辦理戶籍遷出的,依據現所有權人申請,公安機關經依法告知但拒不遷出的,可將原登記在該房產地址的戶籍人員戶籍按次序遷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派出所專戶;無法聯系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告30日,期滿后仍未辦理遷出的,由公安機關按前述規定辦理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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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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