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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如果本次《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比如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銷售給某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該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而此次第八批《目錄》包含了該車型,那么該公司可在《目錄》發布后修改該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記者了解到,此前,稅務部門落實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主要參照交通部門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關企業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統提交申請,將車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負責審核并編列發布《免稅圖冊》,納稅人依據《免稅圖冊》申請免稅。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納稅服務水平,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優化了專用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由稅務部門審核轉變為委托專業機構審核,由依據《免稅圖冊》比對享受轉變為依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自動享受稅收優惠。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可按要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材料。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裝備中心按照《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依規開展技術審查,最終提交通過審查的車型,由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對于未通過技術審查的車型,申請人可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并對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將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還可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咨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程序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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