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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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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信息港于 2022/09/16 19:51:17 發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廣東教育
作者:廣州人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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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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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體育局、廣東省教育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舉辦者需滿足哪些條件?對培訓場地、從業人員、培訓內容等提出了哪些要求?一起來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明確我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以傳授和提升體育技能為目的,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開展體育指導、培訓和訓練的專門機構。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下屬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場館等事業單位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體育類培訓活動的,不適用本標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七)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舉辦協議,明確計入各自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并對所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舉辦者應具有與其培訓項目和規模相匹配的資金投入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培訓機構正常運行。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一般不少于10萬元,以到賬實有貨幣資金為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繳足,并出具有效證明。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資出逃,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設立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培訓機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機構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機構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培訓機構名稱由舉辦者依法自主申報,只能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關于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應當將章程向社會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后,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核準。培訓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九)其他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及檔案管理制度等。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的,還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含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內容);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員工代表等組成。首屆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負責推選,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及行政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或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行(行政)機構,行政主要負責人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權。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中國境內定居,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其他相關規定,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培訓機構應具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的固定場所(包含辦公、培訓和其他必備場地)。培訓場地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棋牌類培訓項目每班次人均場地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培訓項目每班次人均場地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場地面積=培訓場所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所總面積指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培訓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危房、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于體育培訓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應遠離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建筑。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舉辦的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舉辦之日起不少于1年。培訓機構租賃或者使用體育場館、文化場館、其他活動場館,以及商場、公園等場所開展體育培訓業務的,應當選取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安全場所、保障師生安全,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與業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確場所安全防范責任、設施設備安全維護責任、人身意外傷害處理機制等事宜。培訓場地應根據實際需要配置相關配套設施、設置功能區,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臺或服務中心,家長休息區、公告欄、器材室、更衣間、衛生間、飲水機、物品存放柜、醫療藥品等。游泳等水上項目應配備淋浴間。培訓場地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項目的開放條件與技術標準,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定。體育設施設備等應達到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培訓機構舉辦者是機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訂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演練,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學員的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于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嚴禁使用彩鋼板建筑;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室內開展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等材料。提供餐飲服務的培訓機構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照。培訓機構屬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應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在疏散走道、樓梯間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以保證疏散時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卷簾門、推拉門、折疊門和設置金屬柵欄;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以保證安全地定向疏散。培訓機構應配備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識技能的專(兼)職安保人員。場地內外應安裝消防、警護、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全覆蓋,視頻監控終端存儲時間不低于30天。培訓場所應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使用器械培訓項目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設備設施擺放位置合理、能夠正常運轉。積極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物,制定體育類意外傷害醫療預案,并與就近醫院建立應急救援聯系方式。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反興奮劑知識的宣傳和教育,讓教練員和學員充分了解興奮劑的社會危害,增強反興奮劑的自覺性。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并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教練員應熟悉運動項目教學訓練規律和青少年身心發展特點,至少持有以下一種證書:(五)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機構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志愿服務。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員。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規模和運營需求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線下培訓機構專職教員原則上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0%。培訓機構應配備1名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及有相關工作經歷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1名以上專兼職安保人員,財務會計人員配備應符合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聘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切實保障所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教學人員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學資質、從教經歷、任教項目等信息應在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監管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培訓機構內部進行公示。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培訓機構應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根據項目規律、學員情況、培訓條件制訂培訓計劃、培訓大綱,配備相應教材,培訓內容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課程難度及進度適宜,要傳播正確價值觀,應當在思想性、科學性和適宜性等方面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要求,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以及與學習無關的廣告、游戲等內容及鏈接等。鼓勵培訓機構采用國家體育總局或全國性體育單項協會制訂的青少年體育教學訓練大綱,或采用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的教學訓練大綱,或在地方體育單項協會指導下制定項目培訓大綱。教員應按培訓計劃和訓練大綱撰寫教案(訓練計劃),電子教案(訓練計劃)與書面教案(訓練計劃)并用。培訓機構應選用正式出版物或通過審核的自編培訓材料,自編培訓材料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并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校外培訓機構對所有培訓材料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業務的,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地;依法取得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業務使用的線上培訓平臺應當具備信息儲存功能、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培訓機構通過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教育APP)開展培訓業務的,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應當建立覆蓋個人信息收集、儲存、傳輸、使用等環節的數據保障機制,儲存 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線上校外培訓APP,應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認證或合規審計。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同時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我省的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文件、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培訓機構應當統一使用教育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機構收取培訓費用后應當及時向學生(家長)提供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培訓機構應在機構所在地的地市轄區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以機構名義單獨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 該賬戶需與機構自有資金銀行結算賬戶嚴格區分,不得用該賬戶內的預收費用進行融資擔保。培訓機構按屬地原則進行審批。線下培訓機構的具體審批實施細則由屬地縣(市、區)級以上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和實施,線上培訓機構按照國家關于線上培訓機構審批層級的規定,由省級行政部門實施審批。審批通過后,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根據機構屬性到注冊地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培訓機構必須經準入登記后才能開展培訓業務。舉辦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培訓機構,須同時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跨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的,須經過分支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審批批準,執行所在地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如無地方標準則按本標準執行。本設置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準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準。本標準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體育局等部門共同解釋。本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門制定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粵教策〔2018〕6號)內容與本設置標準不同的,以本件為準。執行期間,國家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來源 | 廣東省教育廳